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的,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的承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