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喀左陈醋生产者对传统酿制技艺进行保护、发掘、整理。鼓励和支持喀左陈醋酿制技艺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采取收徒、开办工作室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才。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喀左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建立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制、统一审核的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陈醋生产企业,可以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喀左陈醋协会要求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符合条件的,喀左陈醋协会应当依法允许其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规范完整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注并标明商标注册标记。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喀左陈醋生产企业建设优质高粱等粮食种植基地,确保原材料质量。
喀左陈醋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喀左陈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并标明界限,予以公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喀左陈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监测,依法公开监测结果,实施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生产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喀左陈醋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二)擅自在醋产品上使用与喀左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同、近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在醋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将与喀左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四)在自治县行政区域以外生产醋产品,使用喀左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五)广告、宣传所用文字、图案、名称等仿冒喀左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六)其他侵犯喀左陈醋知识产权的。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喀左陈醋保护和发展相关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危害喀左陈醋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喀左陈醋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文化的公益宣传,对危害喀左陈醋保护和发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喀左陈醋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喀左陈醋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品牌创建、环境保护、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等,加大对喀左陈醋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扩大喀左陈醋品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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