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宁都县政府网站 | 时间:2024-04-15 | 10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3月13日,宁都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出台了《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全文共三十二条。

第五部分  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产业专项扶持

凡在宁都县注册纳税的规模以上生产型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或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100万元以上;在宁都县供地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5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或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20万元/亩以上,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可享受以下专项扶持政策(不受总则部分条件限制)。

第二十五条  厂房租赁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企业所在乡镇)

55.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的,给予2个月免租装修期。自厂房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未开始装修的,或自厂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未正式投产的,政府将无偿收回企业承租厂房,且对其损失不予补偿。在周期年度内实现经济贡献额达30万元/1000㎡以上或年出口额80万美元/1000㎡以上的,给予实际使用的生产性厂房(用于行政办公等非生产性面积不超过租赁总面积的10%)租金“前三年全额补贴,后两年减半补贴”的扶持政策,实行先缴后返,一年一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有效。具体按照《宁都县工业园区政府性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兑现。

56.新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经批准同意租赁社会合法厂房的,且在周期年度内实现经济贡献额达30万元/100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80万美元/1000㎡以上的,给予实际使用的生产性厂房(用于行政办公等非生产性面积不超过租赁总面积的10%)6元/㎡•月的租金补贴,实行一年一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物流扶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57.在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享受期外,对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3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5万元/1000㎡),且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给予三年物流补贴奖励,奖励计算基数为企业对地方财政年实现经济贡献额的5%,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设备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58.对新落户正式投产,自建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2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在自然年度实现经济贡献额达到30万元/1000㎡(入驻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企业须达到15万元/1000㎡),完成入规入统,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投产三年内年均实现经济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新材料及电子信息企业,三年内(以签订正式投资合同时间为准)新购置智能性生产设备的,按购置价格10%标准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设备购置额3亿元以上的,最高补贴3000万元(以购置发票等凭证及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新购置智能生产设备评估报告为依据,企业提供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购置新智能性生产设备补贴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地方财政经济贡献总额。该补贴实行分期拨付,即企业生产设备安装调试正常使用且正式投入生产后拨付50%,入规入统后拨付25%,对地方财政贡献达标且稳定生产一年后再拨付25%。凡享受了补贴的有关设备,必须是实际用于新落户项目生产的设备,且10年内不得搬迁、转让或变更产权所有人,否则政府有权收回该企业已享受的设备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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