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拒绝、阻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九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六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违反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规定,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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