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9号 | 时间:2024-04-05 | 63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六条 召回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患者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求赔偿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追偿。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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