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加工区货物进、出加工区或转关运输的所有运输企业的经营人,应遵守海关有关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的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海关批准,从加工区到区外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加工区内货物出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从境外运入加工区的货物和从加工区运出境外的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从区外运入加工区和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实施单项统计。统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3376
2024-09-20
187
2024-09-18
248
2024-09-16
543
2024-09-16
245
2024-09-15
589
2024-09-12
15500
2024-09-11
290
2024-09-11
32549
2024-09-08
749
2024-09-05
106373
2024-09-04
960
2024-09-03
421211
386344
300836
176172
146804
130190
124746
119458
114814
110391
107726
107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