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153号 | 时间:2024-04-04 | 383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最新修订版于2023年12月4日由国家药监局(2023年第153号)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八十六条 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记录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单价、金额,零售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电话、销售日期等,以方便进行质量追溯。

第八十七条 医疗器械出库前,企业应当进行出库复核,并建立出库复核记录。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八十八条 出库复核记录应当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单位、数量,购货者、出库日期、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若有)等内容。

第八十九条 需要医疗机构选配后方可确认销售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当加强出库前的质量复核,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方可出库,并留存出库质量复核记录。医疗机构临床选择确认后,应当及时建立销售记录。

第九十条 医疗机构选配后未使用的退回产品,按照本规范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进行相关管理。企业应当加强过程质量记录管理,确保医疗机构选配销售产品的出库质量复核记录、销售记录、退货记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九十一条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在医疗器械出库时应当附随货同行单,并加盖本企业或者委托的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企业的出库印章。

第九十二条 随货同行单内容应当包括:

(一)供货企业名称;

(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

(三)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四)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数量;

(五)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

(六)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名称(若有);

(七)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等。

第九十三条 企业按照本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医疗器械直调购销的,直调医疗器械出库时供货者应当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者。直调随货同行单应当有明显的直调标识,并标明直调企业名称、直调原因。

第九十四条 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识。

第九十五条 需要冷藏、冷冻管理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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