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园林绿化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园林绿化垃圾,清理作业现场,保持收集设施设备和周围环境整洁。
园林绿化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尘屑、废气等污染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管建设,将智慧城管建设纳入城市管理专项规划。
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集感知、监测、分析、指挥、服务、监督为一体的智慧化管理体系,推动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运用、共享交换以及业务协同,提升市容环卫管理的动态监控、分析研判、预警预测、联动处置能力。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事项清单、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有损市容环卫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常态化巡查机制。
对涉及多部门的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事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动执法。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权限和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四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卫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以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河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