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

《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农村住房质量安全,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制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庆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4-07 | 93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第二十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完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核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建房村民核查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进行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核查验收,实地核查建房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新建住房的,应当在新建住房核查验收后,一年内拆除原有住房及其构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申请安全质量鉴定,并取得合格证明。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盘活利用闲置住房,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者鉴定为危房的农村住房,提出整治建议,引导督促村民在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基础上,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动相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联动运行的网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审查、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等并联审批管理机制,并在乡(镇)、村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为农村村民提供审批和办证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完工后,通过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的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并将村民住房建设审批情况报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信息
信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