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间:2024-03-31 | 101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4号公布,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有关报告、监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确保报送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六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在经营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七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予以撤销。

第七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接管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消费金融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重整的消费金融公司,其重整后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行政许可条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进入破产程序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被撤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消费金融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承接等作出明确安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清算过程。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消费金融公司破产清算。

第七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被接管、重组、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要求该消费金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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