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十五)结案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终结执行的;
(三)因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情形,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以上信息来自于赣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652
31天前
967
37天前
994
42天前
1450
43天前
6907
43天前
1375
46天前
1873
47天前
18911
48天前
15147
48天前
742
48天前
952
52天前
1381
53天前
1097
53天前
1380
58天前
1192
59天前
2672
94天前
63484
135天前
28096
151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