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是为规范商丘市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2023年11月22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政〔2023〕25号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荣誉市民的评选及证书制作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丘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
第十二条 凡被确定为市荣誉市民的,享受以下待遇和礼遇:
(一)在商丘市人代会、政协会会议期间,荣誉市民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列席会议或相关活动。
(二)在商丘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荣誉市民可受邀自愿参加活动,并享受贵宾待遇。
(三)在商丘活动期间,荣誉市民可凭荣誉市民专车标志,享受贵宾礼遇。
(四)在商丘投资兴办的公益事业、自置物业以及再投资的实业,荣誉市民可依法享受优惠待遇。
(五)荣誉市民在商丘生产生活期间,可享受免费借阅图书、免费进入国有旅游景区景点、免费到指定医院体检、优先就诊等待遇。
(六)荣誉市民直系亲属有在商丘就学、就业需求的,可依法享受优先待遇。
第十三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由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撤销,并予以公告:
(一)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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