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2017年3月1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最新全文如下。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船舶污染的防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