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3-11 | 117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时,本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和“罚金”分别指“监禁”“终身监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罚款”,“拘役”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禁”“入劳役中心”“入教导所”,“管制”参照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服务令”“入感化院”,“吊销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取消注册或者注册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第六十五条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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