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最新版新法规全文)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分别于2019年修订,2021年修正,当前是2021年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新法规全文。
来源: | 来源: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8 | 219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业主,是指房地产权证载明或者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所有权人。

(三)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前期物业管理,是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之前进行的物业管理。

(五)公示、公告,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有条件的同时在业主决策信息系统发布,时间七日以上。

(六)物业交付之日,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买受人依照该通知接房的时间。买受人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视为交付。

(七)共有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房屋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物业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八)共有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房屋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管、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九)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是指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公共场地的车位租金收益、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单体物业或者规模较小的物业,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与维护的相关事项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和期限;

(三)聘请专业机构的方案;

(四)其他有关自行管理的内容。

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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