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第四次修正)全文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29日修订,2018年3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20年11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第四次修正,当前是最新版全文。
来源: | 来源: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2-05 | 18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时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十四条  其他管理人接受委托,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的,适用本条例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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