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现行有效,全文如下。
来源: | 来源: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2-05 | 63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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