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自2001年12月29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 来源: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时间:2024-01-31 | 5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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