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 | 来源: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 | 时间:2022-05-17 | 45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对外经济合作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对外经济合作基本信息、违法违规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失信行为信息、相关处罚信息等。

按照属地化和行业化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定期将各自管理职责范畴内采集到的对外经济合作失信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平台及时动态更新失信行为相关主体、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对外经济合作相关主体、责任人的信用信息。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各相关部门掌握的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通过部门网站公布,并主动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积极协调有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公开的失信行为相关主体、责任人信用信息,不断扩大信用信息的公众知晓度。

五、建立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惩戒机制

各相关部门通过签署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和企业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对失信企业在信贷担保、保险费率、招投标采购等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的效果。

六、机制保障

(一)指导协调机制

在国务院“走出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内,加强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地方要高度重视,研究制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修复机制

制定信用信息主体异议和申诉流程,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明确各类信用信息期限,失信惩戒期限,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

(三)采集、查询机制

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和使用的权限和程序。 

(四)通报机制

建立对外经济合作领域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及其他相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商务部

外交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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