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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