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资质认定申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相关信息
142
9天前
374
15天前
359
20天前
638
21天前
6143
21天前
349
24天前
787
25天前
18148
26天前
14519
26天前
332
26天前
428
30天前
685
31天前
535
31天前
771
36天前
662
37天前
2277
72天前
62498
113天前
26087
129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