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医疗器械行政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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