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资费相关法律规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章 邮政资费
第三十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邮件资费的交付,以邮资凭证,证明邮资已付的戳记以及有关业务单据等表示.
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不得擅自仿印邮票和邮资图案.
第四十二条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需要确定,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发行计划由邮政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提出,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邮资凭证售出后,邮资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邮政企业兑换现金.
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四十四条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一)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使用的;
(二)盖销或者划销的;
(三)污损,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剪下的邮资图案,不得作为邮资凭证使用.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复期满未查到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赔偿.
用户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查询期限内未向邮政企业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邮政汇款的汇款人自汇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汇款人.查复期满未查到汇款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汇款人退还汇款和汇款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简称邮政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现行版本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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