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
(2015年12月25日)
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现就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顶层设计,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体制机制,形成统一、规范、权威的中国特色功勋荣誉表彰制度。
(二)基本原则
——加强统筹规划。坚持党的领导,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加强科学谋划,确保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有效管用、稳定持久。
——突出功绩导向。坚持以德为先,以功绩为重要衡量标准,树起旗帜、立起标杆,综合考虑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做到荣誉与业绩相称、褒奖与贡献相当,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坚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组织各方面广泛参与,维护功勋荣誉表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注重精神激励。准确把握功勋荣誉表彰的价值导向,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充分发挥其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党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尊爱英雄,为党、国家和人民建功立业的良好风尚。
二、类别设置
(一)勋章。勋章是党、国家、军队的至高荣誉,主要有“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和“友谊勋章”。勋章只授予个人不授予集体,可追授给勋章设立后去世的人。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为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作出巨大贡献、功勋**的杰出人士。这是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国家勋章,是国家最高荣誉,一般定期授予,也可视情及时授予。
中国共产党设立“七一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创造宝贵精神财富的党员。这是由中共中央决定、中共中央总书记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党内最高荣誉,一般每5年授予一次。
军队设立“八一勋章”,授予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建立**功勋的军队人员。这是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军队最高荣誉,一般每5年授予一次。
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国家主席可举行专门的颁授仪式,可在国事活动中将“友谊勋章”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海外华人,可视情委托其他领导同志或驻外使节等代为授予。
根据需要,党、国家、军队可设立其他名称的勋章。
(二)荣誉称号。荣誉称号是对个人和集体突出功绩的褒奖形式,主要有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一般冠以“人民”等称谓,例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人民教育家”等。国家荣誉称号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证书并颁授奖章,一般定期授予,也可视情及时授予。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授予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的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采取不定期授予的方式,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颁授奖章或奖牌。
(三)表彰奖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单独或联合开展表彰奖励,主要有“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先进党组织”党内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国家科学技术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等,以及中央军委奖励表彰。
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项目设置,扩大表彰对象覆盖范围,发挥表彰对象的表率示范作用。合理确定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数量,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简化程序、强化监督、保证质量。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机制,提高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影响力,使其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设其他表彰奖励项目,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除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纪念章。纪念章是荣誉性纪念。
三、程序和管理
(一)评选。勋章和荣誉称号获得者的人选,一般采取提名方式产生。其中,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有关方面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人选,报请党中央同意后,再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奖励的人选,一般采取推荐方式产生。
(二)颁授。功勋荣誉的颁授应体现其庄重性和严肃性。颁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举行专门的颁授仪式,一般安排在庆祝日、纪念日等重大节日举行,必要时也可在其他时间举行。“七一勋章”、“八一勋章”的颁授仪式一般安排在建党、建军纪念日前夕。表彰奖励一般以召开表彰大会的形式举行。
(三)待遇。功勋荣誉和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勋章和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待遇大体相当,突出精神激励,享受相关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等。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表彰奖励的,其待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功勋荣誉和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救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由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等部门组成,负责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和督促落实,牵头组织有关功勋荣誉表彰的评选、颁授和典礼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二)严格工作要求。开展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掌握,做到宁缺毋滥。健全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功勋荣誉表彰评选的工作机制,坚持评选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的监督。严明工作纪律,对在评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于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或者在获得荣誉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经核实后按程序予以撤销。
(三)搞好宣传引导。设立党和国家功勋簿,记载功勋荣誉获得者及其功绩。充分运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作用,强化对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评选过程和颁授典礼等的宣传,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功勋荣誉和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突出功绩和精神风范,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强大精神力量。
有关方面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出台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国务院、军队荣誉表彰条例。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本意见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682
35天前
1031
41天前
1048
46天前
1517
47天前
6958
47天前
1497
50天前
1957
51天前
18982
52天前
15188
52天前
772
52天前
988
56天前
1445
57天前
1134
57天前
1419
62天前
1233
63天前
2689
98天前
63561
139天前
28495
155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