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十八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九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289
16天前
547
22天前
553
27天前
850
28天前
6394
28天前
532
31天前
1103
32天前
18335
33天前
14669
33天前
443
33天前
559
37天前
856
38天前
671
38天前
920
43天前
803
44天前
2384
79天前
62778
120天前
26485
136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