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规定

最初被称为赤脚医生的乡村医生,指没有正式医疗训练,持有农业户口,在某些情况下还属于半农半医的乡村医生,关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来源: | 来源:政策学习 | 时间:2021-02-12 | 1686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六条

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相关信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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