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作者:发改委 | 发布时间: 2021-01-24 | 6409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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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按核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

7.发生因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引发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8.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十二)电能服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提供的平台或产品问题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

2.拒不处理客户投诉;

3.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4.骗取国家政府补贴。

(十三)电力设备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

2.在施工(建筑、安装等)、调试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3.不能安全稳定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试和正常维护得到解决;

4.存在商业行贿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

(十四)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交易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2.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

3.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4.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5.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十五)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规划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合作、建设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未按照规划总量进行产能布局、重复建设、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发展失衡,违反相关优选原则;

2.选择性执行或变相、消极、错误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政策;

3.违反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不达标;

4.新建电力项目违法违规转让开展前期工作资格或核准文件;

5.违法违规变更新建项目投资主体;

6.需核准的电力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核准文件规定建设;

7.电力项目存在超容量建设、停产整顿项目继续建设、为争取国家补贴指标而虚拟项目、以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低效项目等情形。

(十六)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以上;

2.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7.在电力、核电厂等领域未按国家要求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未建立电力应急指挥体系,未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8.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环保设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

9.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十七)在许可监管中发现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出租出借或借用挂靠许可资质;

2.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相关业务且限期未完成整改;

3.不具备许可条件仍从事相关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许可变更或注销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

4.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市场主体具有相关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

(十九)市场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无明确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内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三、认定与发布

(二十)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可按照认定标准,根据职能认定涉电力领域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可根据需要授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认定标准认定涉电力领域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

(二十一)鼓励电力交易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积极支持和配合认定工作,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认定部门(单位)应积极委托大数据企业开展大数据监管,将大数据分析结果作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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